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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MS常见问题引起的处罚

CEMS常见问题引起的处罚

  • 分类:河北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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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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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CEMS常见问题引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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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MS常见问题引起的处罚

  CEMS运行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当一些问题发生后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不重视,长期未得到解决和处理,在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严重不当作是问题了,也就出现了一些常见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收到管理部门的处罚也是早晚的事儿了。以下通过对山东省某地在线监测常见问题处罚情况进行梳理,以引起广大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对在线监测常见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重视。

  全程通标不满足要求

  案情:2021年11月21日至12月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涉气重点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和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人员对****化工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在线设备通入190mg/m²二氧化硫标准气体,200秒响应时间监测数据为155mg/m³,为标准气体浓度81.6%,不符合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中9.3.3.2 要求。继续通标气,最终在线设备监测数据为180mg/m²,示值误差为-5.0%,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中6.2.1.1中示值误差不超过±2.5%满量程的要求。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关于对涉气重点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和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督办的函》、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遵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0]1号)第八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

  伴热管U型弯

  案情:2021年11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山东****玻璃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CEMS探头和采样平台之间的伴热管存在U型弯,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3.25万元。

  氨逃逸超标

  案情:2021年11月3日,我局委托山东**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集团****第一化肥有限公司4#三废流化混燃余热锅炉排放口(DA002 燃煤炉出口)氨排放浓度进行取样检测,根据山东**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BG202111009)DA002 燃煤炉出口氨排放浓度平均值为6.27mg/m²,氨排放速率平均值为1.96kg/h。该氨排放浓度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中要求的“使用SCR+SNCR脱硝的企业,其氨逃逸浓度应满足HJ2301要求的限值<3.8mg/m²”0.65倍,涉嫌氨逃逸浓度超标。

  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遵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0)1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拾叁万元整。

  抽取式颗粒物设备未采样

  案情: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3号排气筒自动监测设备烟尘采样仪实时采样流速为零,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处理结果:依据《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遵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鲁环发【2020】1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采样平台不规范

  案情:2021年11月 2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钙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手工监测口位于监测梯架与平台交接处的烟道上,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无法保证监测的正常开展。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处理结果: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3.25万元。

  未安装氮氧化物转化器

  案情:2021年11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钙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没有安装氮氧化物转化器,无法进行氮氧化物转换效率测试,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2.5万元。

  结语

  在线监测运行中遇到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发现问题;更可怕的是发现问题后对问题不重视,把问题变成长期问题;一旦常见问题变成了长期问题,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可能要花费双倍甚至数倍的投入去解决问题,而发展到即要解决问题又要处罚的时候,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将是相当被动,希望广大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正视问题,勇于解决问题 。

  END

  案例来源: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本文摘自邢台在线监测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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